内容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联系电话 |
0995-8623318 |
投诉电话 |
0995-8552329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北路320号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188号令) |
许可条件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高级中学教师要达到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达到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参加普通话测试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母语为汉语的人员参加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母语为非汉语的汉语水平应当达到的HSK等级标准为: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级)。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
申请资料 |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汉、维)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
办理程序 |
每年6月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始受理申请与认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微调工作进度)。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决定部门 |
基础教育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30-13:00 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 |
办理时限 |
依据每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官网规定的期限 |
承诺时限 |
受理期限终止之日的30个工作日 |
负责人 |
张立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师范生:10元/人 非师范生:190元/人 《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认可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188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