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95—8521176 |
投诉电话 |
0995-8520018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地区绿洲中路561号行署综合楼五楼 |
设定依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 |
许可条件 |
资料完整 |
申请资料 |
1、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办理人委托书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设计方案图纸(设计院盖章)7、申请结合/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报告8、建设项目地勘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办理程序 |
一、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程序:1、建设单位填写《吐鲁番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2、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设计要求单》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人防工程设计4、人防工程设计完成后,送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审图5、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结后,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员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在地区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审核许可证。 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程序:1、地区人防办审核设计方案图纸2、确定为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按核定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持缴款书,办理人防工程审核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宝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30—13:0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承诺时限 |
7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2、应修建与建筑首层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1200元/平方米 3、应按民用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计算:15元/平方米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普通许可 一年 |
乘车路线 |
5路车 行署站下车 吐鲁番地区绿洲中路561号行署综合楼五楼 |
办理方式 |
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