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 |
联系电话 |
0995-8529840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业务科、鄯善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托克逊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四套资料、六份申请表 |
许可条件 |
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项条件: (一)有经批准开采的煤层层位、煤层走向长度、水平标高、储量; (二)有经依法批准的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资料; (三)有经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的由取得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四)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矿井所在地的县(市)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矿(井)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 (七)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等项条件; 民营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项条件: (一)有经批准开采的煤层层位、煤层走向长度、水平标高、储量;、 (二)有经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的由取得国家或自治区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采矿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矿井所在地的县(市)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矿(井)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六份; 2、依法取得的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矿井地质报告封面、目录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 4、矿井初步设计封面、目录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 5、矿井灾害预防处理措施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 6、矿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文复印件一份; 7、矿井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文复印件一份; 8、环境保护措施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含环保验收批文; 9、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10、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花名册一份; 11、矿井通信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一份; 12、县(市)级(兵团所属煤矿企业经师级)和地(州)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兵团所属煤矿企业经兵团管理煤矿的机构)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意见表各一份; 13、附图:实测的矿井地质地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各一张;其中乡镇煤矿提供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各一张。 |
办理程序 |
煤炭生产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矿井所在地的县(市)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及其他表格; (二)申报文件、图纸、资料经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地、州(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图纸、资料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报地、州(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地、州(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图纸、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上报,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图纸、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电话:8529840、8532929)、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业务科(电话:8661107、8661106)鄯善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电话:8386613、8383321)、托克逊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电话:8825066、8825662)。 |
决定部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30—13:00;下午16:30-20:00 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