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95-8523404 |
投诉电话 |
0995-8522915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绿洲东路495号 吐鲁番市政府综合楼2号楼3楼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至二十六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第二条、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附件2:第一条第1—4项的承接自治区下放事项; 5.《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新政发[2007]40号)附件1第九项序号1。 |
许可条件 |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申请资料 |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办结-领取(送达)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科、社发科、农经科、产环(能交)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30——13:0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办理时限 |
正式受理项目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初设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均不含委托评估时间) |
承诺时限 |
正式受理项目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初设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均不含委托评估时间) |
负责人 |
汤红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核准 二年 |
乘车路线 |
乘坐5路、208路公交车在行署站下车即到 |
办理方式 |
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
网上申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