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995—8523404 |
投诉电话 |
0995—8522915 |
办理地址 |
吐鲁番市绿洲东路495号 吐鲁番市综合办公楼3楼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序号7;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第八条至十七条;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第一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发改投资【2013】3703号)附件;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第一章—第六章 |
许可条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资金投向; (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 (六)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九)建设资金落实;(十)所有材料手续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
申请资料 |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领取(送达) |
办理部门 |
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科、社发科、农经科、产环(能交)科、粮管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30—13.00 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
办理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正式受理项目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初设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均不含委托评估时间) |
负责人 |
汤红杰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乘车路线 |
乘坐5路,在公交公司站下车即到 |
办理方式 |
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
网上申报 |
否 |